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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活动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5-03-04 17:00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5年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

2.原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

3.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

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5.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职工。

二、救助条件

(一)生活救助

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职工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庭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大学、高职院校每生每年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超出1万元按照实际提供的单据计算,最高不超过2万元;高中阶段每生每年按5000元计算。

原则上因困支出总额小于5000元不予救助。

测算方法为:(职工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二)医疗救助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医疗医药费用支出较高。原则上近12个月医保结算后个人自付在5000元以上。

测算方法为:(职工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职工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近12个月内因病个人自付费用应在3万元以上。

三、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1.市直(含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下同)职工申报:

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向本人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报。

2008年以前破产、改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原则上向原单位留守处申报;留守处已经解散的,可以直接向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申报。

所在单位工会调查核实情况后,盖章确认,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的基层工会需报上级工会审核盖章,由上级工会汇总后统一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同时申报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的,必须同时符合《安徽省工会困难职工建档帮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

2.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职工申报:

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职工申报程序由各地自行规定。

(二)申报材料

已在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系统中建档的困难职工,提供申报材料1、5、6、7、8(低保户家庭同时提供申报材料3)。

2025年新申报的困难职工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附件1,单位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原企业留守处已撤销的,所在社区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或提供申请人的下岗证复印件。

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活动均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只能由家庭成员一人提出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2.填写《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表》(附件2);

档案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低保证复印件以及自提交申请前连续12个月低保金发放流水复印件;

4.子女上高中或大学,提供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大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复印件、近12个月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就诊查询表(个人就诊台账)》。无法提供《个人就诊台账》的,请提供医疗发票复印件(复印清晰),并填报《医疗发票统计表》(附件3);

6.收入证明(已成年家庭成员均需全部提供);

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在职职工的,提供本人自提交申请前连续12个月的银行流水证明(不可以单独选“工资”项打印,银行流水要全部打印);采取现金形式发放的,请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本单位或本部门完整的月发放工资表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公章。

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或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安排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附件4);

已退休的家庭成员,提供退休金银行工资流水;

7.职工本人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需开通金融功能);

8.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5);

9.《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10.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材料3,有则提供,没有则无需提供。

申报材料4、5,必须提供其中之一。

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职工申报材料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规定。

四、不予帮扶救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包括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含优录免费生),以及大学中外合作专业。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情况,提供明显虚假证明资料的;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的;有在就业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家庭成员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其它不宜建档的情况。

五、申报时间安排

申请生活救助项目的,原则上请各单位工会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申报医疗救助项目的,可根据实际医保结算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能迟于2025年12月1日。逾期原则上不再接受本年度申报救助。

池州市职工服务中心:2044151    

贵池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2025151    

东至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2551297

石台县职工服务中心:3295969      

青阳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5110151    

九华山职工服务中心:2821063


附件:1.《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申请书》
                2.《困难职工档案表》
                3.《医疗发票统计表》
                4.《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
                5.《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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